臨沂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羅)罰字〔20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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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羅莊區褚墩鎮 法人代表:黃進前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3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新建年產3萬噸泡花堿生產線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為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