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羅)罰字〔2018〕10號
臨沂恒昌聚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3126832932
地址:羅莊區褚墩鎮 法定代表人:黃進前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3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年產12萬噸泡花堿生產線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該項目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52條違法程度“一般”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建國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