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羅)罰字〔201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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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4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貯存危險廢物煤焦油的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87項的規定,你(單位)年內再犯,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