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羅)罰字〔2018〕23號
羅莊文德骨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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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于2018年2月9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輻射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考勤匯總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檢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單位)對此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我局組織相關人員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進行研究、論證和查看相關資料。你單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局不予采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萬叁仟陸佰元整;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共計人民幣捌萬叁仟陸佰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