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羅)罰字〔201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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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羅莊區付莊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于孝燕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于2018年1月26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III類射線裝置。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現場檢查表、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