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31號
臨沂華晶陶瓷釉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1156901444XL
地址:羅莊區冊山五寺莊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焦玉君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4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年產5萬噸釉料項目已取得環評批復,又新建一臺煤氣發生爐,該項目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53項違法程度一般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建設,恢復原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