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39號
臨沂元大瓷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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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羅莊區新206國道收費處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新順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5月4日委托山東精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公司資質號2016150033U)對你(單位)進行了進行廢氣檢測,經檢測,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隧道窯爐排放口氮氧化物濃度326mg/m3超過了《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中300mg/m3的氮氧化物濃度限值要求,超標0.087倍。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檢測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7項違法程度一般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