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43號
臨沂市祥興鑄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1175746160XF
地址:羅莊區傅莊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平艷樂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5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62項違法程度較重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