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羅)罰字〔2017〕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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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羅莊區金七路與新206國道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連勝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10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廢酸貯存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臨沂市工行營業部財政局專戶(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