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131號
臨沂市泰昌鋁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75826347XW
地址:羅莊區冊山辦事處南頭村 法定代表人:殷自啟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鋁灰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96項,裁量為“一般”違法情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