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90號
臨沂億金物資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168251460R
地址:羅莊區清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主金元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7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物質儲存倉庫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產。。該公司副總經理翟若臣對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等執法文書進行確認并簽字。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52項,裁量為“一般”違法情節,我局責令你(單位)限期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①未驗先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翟若臣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③合計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