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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羅莊區付莊街道 法定代表人:于孝燕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8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生活污水收集池的生活污水經公司辦公樓前地下管道排入公司廠區外西側土山屯村的污水管道,該污水管道為地下管道,自該公司西側土山屯村田地下穿經過該公司南變電站和山東盛陽集團污水處理站,排入該污水處理站南墻外露天溝渠。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8項,裁量為“一般”違法情節,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