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109號
臨沂市安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九州檢測處:
營業執照注冊號:91371311577799988X
地址:羅莊區沂河路與湖東路交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萍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8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分析儀誤差超出標準范圍,校準對比不合格,但填寫了校驗合格的記錄;魯QH06J6、魯QA7168、魯Q262BU,未按照規程操作,但出具了合格的正式報告。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2項,裁量為“一般”違法情節,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沒收違法所得80元/輛*3輛=240元。共計罰款人民幣壹拾萬零貳佰肆拾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