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117號
臨沂市華偉建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11759180430A
地址:羅莊區沂堂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濤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執法人員于 2018年9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擅自以廢料名目將4.42噸煤焦油(危險廢物)于2018年1月30日、6月15日分兩次賣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我局曾于2017年4月3日對該公司涉嫌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立案處罰,并于當年7月26日出具決定書臨環(羅)罰字【2017】54號,處以罰款2萬元。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90項,裁量為“較重”違法情節,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