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126號
臨沂市泰昌鋁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75826347XW
地址:羅莊區冊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殷自啟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執法人員于 2018年9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98項,裁量為“一般”違法情節,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十三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