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羅)罰字〔2018〕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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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羅莊區盛莊街道 法定代表人:吳海英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10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2017年11月15日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實際開工建設時間為2017年3月并于2017年3月底主要設備就安裝完成,不是2017年8月開工建設。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8項,裁量為“一般”違法情節,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