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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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羅莊區湖北路與濱河大道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潘亞敏
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羅莊分局2名執法人員于2018年11月22日對亞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的白鷺金岸住宅區項目施工工地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2#地塊建筑垃圾露天堆放,1#、2#地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渣土未覆蓋。2#地塊建筑垃圾露天堆放面積約為42m2,1#、2#地塊未覆蓋面積約為500m2。根據經環保局審批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項目應在施工期間采取定期灑水、覆蓋建筑材料等有效措施抑塵。2、該項目1#地塊建筑工人臨時住址區生活污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外排,排入1#地塊北側空閑地塊沙土地自然形成的凹坑。根據經環保局審批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項目應設置臨時旱廁,糞便做農肥,生活污水經隔油處理后用于施工工地灑水抑塵。3、根據經環保局審批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項目場地周圍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減震、降噪等措施。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56項,裁量為“嚴重”違法情節,我局責令你(單位)限期1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