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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執收部門 (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備注 |
文件名 |
文號 |
1 |
鐵路建設基金 |
繳入中央國庫 |
《國務院關于提高鐵路貨運、煤炭、天然氣價格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鐵路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鐵路建設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17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鐵路貨物運價規則》《國家發改委關于糧食等農產品鐵路建設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發〔1992〕37號,財工字〔1996〕371號,財工〔1997〕543號,財綜〔2007〕3號,鐵運〔2005〕46號,發改價格〔2007〕2552號 |
鐵路運輸管理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向貨物托運單位收取鐵路運費時一并征收) |
鐵路貨物托運單位 |
鐵路建設基金按國鐵正式營業線和實行統一運價的運營臨管線的運價歷程計算,鐵路建設基金=費率*計費重量(箱數或軸數)*運價里程,具體費率表詳見鐵運〔2005〕46號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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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航發展基金 |
繳入中央國庫 |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財政部關于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旅游發展基金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和旅游發展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 |
國發〔2012〕24號,財綜〔2010〕123號,財綜〔2012〕17號,財稅〔2015〕135號,財稅〔2019〕46號,魯財稅〔2019〕19號,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財稅〔2020〕72號,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8號 |
由財政部委托民航局統一組織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體負責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
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臺灣)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并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 |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發展基金20元)。 (三)航空公司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標準詳見文件(財綜〔2012〕17號)。 自2019年7月1日起,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降低50%,具體標準見財稅〔2019〕46號。 (四)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標準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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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關于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對國家電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有關政府性基金上繳問題的批復》《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繳納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的批復》《財政部關于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關于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繳納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的批復》 |
財綜〔2009〕90號,財綜〔2010〕97號,財稅〔2010〕44號,財稅〔2015〕80號,財辦稅〔2015〕4號,財稅〔2017〕51號,財稅〔2018〕39號,財綜〔2013〕103號,財稅〔2019〕46號,魯財稅〔2019〕19號,財稅〔2018〕147號,財稅〔2020〕9號、財辦稅〔2015〕4號 |
稅務機關 |
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籌集,按照自治區、直轄市扣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和規定征收標準計征。 |
各省標準不同,山東省原征收標準為7厘/千瓦時。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按《財政部關于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統一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山東省征收標準降為1.96875厘/千瓦時。 |
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
4 |
水利建設基金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山東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
財綜〔2011〕2號,財綜函〔2011〕33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7〕18號,魯政發〔2011〕20號,魯財綜〔2011〕84號,魯政辦字〔2017〕83號、財稅〔2020〕72號、魯財稅〔2021〕6號、財稅〔2020〕9號 |
財政部門 |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一)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和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三)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詳見財綜〔2011〕2號、魯政發〔2011〕20號、魯財稅〔202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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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方水庫 民扶持基金 |
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 |
繳入省級國庫 |
《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華北電網電價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幫扶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關于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山東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停征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
國發〔2006〕17號、發改價格〔2006〕1228號、魯政辦發〔2008〕55號、魯財綜〔2010〕99號,財稅〔2020〕58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魯財稅〔2023〕32號 |
稅務機關 |
按全省范圍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居民生活用電)每千瓦時提取0.5厘資金籌集。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繼續停征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 |
按全省范圍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居民生活用電)每千瓦時提取0.5厘資金籌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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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批問題的函》《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臨沂市財政局轉發<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國發〔1998〕34號,國發〔2013〕25號、國辦發〔2011〕45號、財綜〔2007〕5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綜函〔2002〕3號,《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魯財綜〔2009〕93號,魯價費發〔2002〕176號,《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辦函〔2020〕129號,臨政發〔2008〕32號,臨政辦發〔2010〕26號,臨政辦發〔2011〕70號,臨政辦字〔2018〕4號,臨政辦字〔2021〕4號,臨財稅〔2021〕4號,魯財稅〔2023〕1號,臨財稅〔2023〕2號,臨政辦發〔2023〕5號 |
地方城鄉建設部門(市本級執收單位為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在我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
(一)在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 集體宿舍)、商住樓、辦公樓(含綜合樓、科研樓)、餐廳(含食堂)、商業經營用房、車庫以及倉儲、物流企業的倉儲用房等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40元征收。在城鎮鎮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上述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征收。 (二)工業企業在城市中心城區建設廠房、倉庫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0元征收。工業企業在城鎮鎮區內建設上述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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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費附加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教育法》《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2011修訂)》《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確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除標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
《教育法》,國發〔1986〕50號(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發布),國發明電〔1994〕2號、23號,國發〔2010〕35號,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0〕44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9〕21號,財稅〔2019〕22號,魯財稅〔2019〕8號,財稅〔2019〕13號,魯財稅〔2019〕6號,財稅〔2019〕46號,財綜〔2007〕5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稅務機關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
1.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提取。 2.對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農村鄉村企業、聯合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由稅務部門依照其銷售收入的4‰計征教育費附加。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教育費附加。 4.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抵免政策參見財稅〔2019〕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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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方教育附加 |
繳入地方國庫 |
《教育法》《財政部關于同意山東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復》《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除標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
《教育法》,財綜﹝2004〕73號,財綜﹝2010〕98號,財稅﹝2016〕12號,魯政字〔2010〕307號,魯政辦發〔2005〕6號,魯財綜〔2010〕162號,魯財稅﹝2017〕23號,魯財稅﹝2019〕6號,財稅﹝2019〕46號,財稅〔2019〕13號,財稅〔2019〕21號,財稅〔2019〕22號,財綜〔2007〕5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稅務機關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
1.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提取。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教育費附加。 3.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抵免政策參見財稅〔2019〕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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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事業建設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財政部 中宣部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關于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
國發〔1996〕37號,國辦發〔2006〕43號,財綜〔2013〕102號,財文字〔1997〕2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1號),財預字〔1996〕469號,財稅〔2016〕25號,財稅〔2016〕60號,財稅〔2019〕46號,魯財稅〔2019〕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稅務部門征收 |
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即按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各種營業性娛樂場所營業收入的3%和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
1.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2.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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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關于印發<中央級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國辦發〔2006〕43號,財稅〔2015〕91號,魯財教〔2016〕35號,財教〔2019〕260號 |
由省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征收(省級管委會由省級電影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成。省級管委會辦公室分別設在新聞出版總局和省級電影行政主管部門)。 |
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電影放映單位。 |
按電影票房收入的5%繳納電影專項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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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旅游發展基金 |
繳入中央國庫 |
《關于提高機場費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 17 項 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和旅游發展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和旅游發展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關于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旅游發展基金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旅辦發〔1991〕124號、財綜〔2007〕3號,財綜〔2015〕135號,財稅〔2015〕135號,財綜〔2012〕17號、財稅〔2020〕72號、財稅〔2010〕123號 |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
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 |
從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繳納的機場管理建設費中提取,提取數額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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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繳入地方國庫 |
《殘疾人就業條例》《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函》《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意見》《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通知》《臨沂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臨沂市稅務局 臨沂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令第270號(第311號修改),財稅〔2015〕72號,財綜〔2001〕16號,財稅〔2017〕18號,財稅〔2018〕39號,魯財綜〔2018〕17號,魯財綜〔2018〕31號,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魯財稅〔2020〕1號、魯財稅〔2020〕21號,魯發改成本〔2020〕790號,財政部公告〔2023〕8號,魯財稅〔2023〕11號,臨財稅〔2023〕3號 |
稅務機關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自2018年4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征;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的90%繳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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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分成體制的通知》《轉發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關于森林植被恢復費 草原植被恢復費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
《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財綜〔2002〕73號,財稅〔2015〕122號,魯財綜〔2016〕33號,魯財綜〔2015〕67號,魯財綜〔2003〕27號,2022年第11號,財稅〔2022〕50號 |
稅務機關 |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 |
征收標準應當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一)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對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1.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2.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對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征收標準,具體略。詳見魯財綜〔2016〕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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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
繳入中央國庫 |
《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繳納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的批復》 |
《可再生能源法》,財綜〔2011〕115號,財綜〔2013〕89號,財稅〔2016〕4號,財駐魯監〔2016〕24號,財綜〔2013〕103號,財建〔2020〕5號、財建〔2012〕102號、財辦稅〔2015〕4號 |
稅務機關 |
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外的電力用戶 |
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 2.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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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
繳入中央國庫 |
《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關于印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延長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減免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
《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財綜〔2012〕33號,交財審發〔2014〕96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2020年第14號公告,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2020年第30號公告 |
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潤滑油等持久性烴類礦物油)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
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 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止,減半征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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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
繳入中央國庫 |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
財綜〔2010〕58號、財稅〔2018〕147號 |
稅務機關 |
擁有已投入商業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核電廠 |
核電廠已投入商業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實際上網銷售電量征收,征收標準為0.026元/千瓦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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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
繳入中央國庫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產品范圍的通知》,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3號,《關于公布第二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企業名單的通知》《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標準》《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標準的通知》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財綜〔2012〕34號,財綜〔2012〕80號,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3號,財綜〔2013〕32號,財綜〔2013〕110號,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號,財稅〔2021〕10號 |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繳納的基金,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繳納的基金,由海關負責征收 |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包括自主品牌生產企業和代工生產企業 |
1.納入基金征收范圍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執行,具體征收范圍和標準詳見財綜〔2012〕34號附件 2.申報進口電器電子產品需要繳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具體征收范圍和標準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的《對進口電器電子產品征收基金適用的商品名稱、海關商品編號和征收標準》(2012年版) 3.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標準予以調整,具體征收范圍和標準詳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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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政府性基金項目是在臨沂市行政區域內征收的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