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為規范和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策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其他相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
第三條區衛健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分配、專款專用、績效考核的原則管理。
第二章資金籌集與撥付
第五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籌集標準,2021年按常住人口人均70元,籌集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2021年中央、省財政按常住人口人均70元籌資標準的80%給予補助,市、區財政分別承擔常住人口人均70元籌資標準10%的部分,省與市區財政按8:1:1比例分擔。
第七條上級補助資金下達后,區衛健部門向區財政部門遞交申請資金報告,資金下達后,30天內下撥,區級配套資金在每年12月底前到位。
第三章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為城鄉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衛生監督協管、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等12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九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實行預撥制和考核結算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根據年度預算總額,采取按季預撥或按一定比例預撥。年終或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區衛健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的考核結果,結算財政補助資金,并于12月底之前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部分項目實施單位可由區財政通過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
第十條各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準,將補助資金用于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各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計制度,記錄、匯總服務日期、對象、數量、質量、提供人等詳細資料,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定后,每月上報區衛健部門。
第十二條各項目實施單位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應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資金管理。
第四章資金監督
第十三條建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及資金使用考核評估機制。區衛健部門按照省、市區規定,制定具體考核實施方案,定期組織考核評估,并作為衛健部門辦理項目資金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各部門應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的日常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不得將項目資金用于項目規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各項目實施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一經發現,區衛健部門將扣回補助資金。對于按規定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鄉居民收費。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使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處罰。對有關部門或其工作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流失的,將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區衛健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并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績效考核結果;對經考核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資格。
第十八條區衛健部門利用相關媒體或公共場所,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實施情況和項目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定期進行公示,提高項目實施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區衛健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羅莊區衛生健康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