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字〔2021〕258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市駐羅莊各單位,區直各事業單位:
《羅莊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羅莊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等,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區政府工作部門、區政府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區政府依法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單位名義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多個區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制定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計劃編制、起草、審查、審議、簽署、登記、編號、公布、備案、解釋、評估、清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工作部署、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及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復適用的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維護法制統一和社會公平正義;
(三)符合我區實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相結合,實現職權與責任、權力與義務相統一;
(五)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研論證,擴大公眾參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符合規范性文件的體例、結構和文字表達等要求,做到文體規范、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文字簡明、用詞和標點符號準確,必要時應明確某些用語的特定含義。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有關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有關行政管理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四)區政府及區政府工作部門需要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結構一般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以章、條、款、項、目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規范性文件可不分章、節。
第二章 計劃編制
第十條 區政府各部門應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區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下年度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計劃內容包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指導思想、制定依據、主要內容、發布機關、送審時間等。
第十一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計劃進行匯總,根據國家和省、市立法計劃,結合我區實際,統籌安排編制年度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經區政府審定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下發,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實施,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區政府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做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編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審
第十三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區司法行政部門可給予指導。重要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行政部門直接起草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可邀請或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第十四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制度,規范性文件出臺前,起草部門應根據其制定目的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擬設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規、預期效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出臺時機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對擬制法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
(三)社會公眾普遍關注或者爭議較大的;
(四)涉及經濟和社會穩定以及重要行業領域重大政策調整的;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進行事前評估。
第十六條 起草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相關組織、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聽取意見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組織聽證。
對涉及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建立意見建議溝通協調反饋機制,起草部門應當認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并將采納情況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或說明。
第十七條 起草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各街鎮或區政府有關部門的,應主動與有關街鎮、部門溝通協商,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
第十八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完畢后,起草部門應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有關材料及時報送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前、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十九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提請送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審申請書;
(二)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及電子版;
(三)包含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評估論證及集體研究討論等情況的起草說明;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的目錄及文本;
(五)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聽取公眾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記錄,包括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以及通過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記錄;
(七)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意見的,提交聽取意見的書面記錄;
(八)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或聽證的,提交相關書面記錄;
(九)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的書面結論;
(十)進行合法性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條 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其內設機構或其他機構起草。區政府部門制定本部門規范性文件應按照規定做好文件起草、調研、征求意見等工作,并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四章 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一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審查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是否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內容。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文件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需要緊急審核的,應對文件緊急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經營行為規范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形成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書。
制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合規審查,并形成合規審查意見書。
前項所稱合規,是指規范性文件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后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緩辦、要求起草部門補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門: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有關街鎮或區政府有關部門,起草部門未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的;
(三)上報規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
(四)規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無制定必要的;
(五)規范性文件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六)需要緩辦、補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核;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者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區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是規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部門,不予合法性審核;
(二)制定主體不合法、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意見;
(三)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尚未征求、應當組織聽證尚未聽證、應當經專家論證尚未論證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四)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尚未審查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五)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意見尚未聽取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六)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相應修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在完成合法性審核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核的基本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三)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審議與簽署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負責人簽署。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部門集體審議決定,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八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公開征求意見、聽證、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未經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其他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緊急情況需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區司法行政部門或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后,可直接提請區政府或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六章 三統一制度
第三十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區政府工作部門在登記編號前應就擬登記編號的規范性文件與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溝通。多個區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簽署后,由起草部門或起草部門業務機構向區司法行政部門或本部門法制機構提供以下材料辦理登記編號:
(一)規范性文件登記編號申請書;
(二)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清樣;
(三)區政府或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負責人簽署的辦文單。
符合規定的,區司法行政部門或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進行登記編號,出具《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LZDR”,即登記機關行政區域英文簡稱加行政級別英文簡稱加“R”。第二部分為年份,年份為登記當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第三部分為制定機關單位代碼和登記流水號,機關單位代碼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統一編制;登記流水號為四位阿拉伯數字,每個部門編一組,按登記順序,每年從“0001”起,末尾不用“號”字;制定單位代碼與登記流水號連接,中間不用連接符分隔。三個部分之間各用一個西文字符位的短橫杠連接。
第三十四條 經登記編號后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辦公室或區政府工作部門按規定印發,規范性文件首頁版心左上角第1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注登記號。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讀等工作。區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應設立規范性文件公布專欄,規范性文件(標注登記號)應通過網站專欄、區政府公報統一公布。根據工作需要,《羅莊通訊》經授權可刊登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第七章 備案與解釋
第三十五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報區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徑送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區政府辦公室和區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報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備案報告、紙質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等有關材料一式2份報區政府備案,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備案審查。多個區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區人民政府備案。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應同時通過山東省規章規范性文件電子監督平臺向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報送。
第三十八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5日內對報送備案的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一)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不予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
(二)屬于規范性文件,報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備案登記;
(三)屬于規范性文件,但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三十九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備案的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違法規定行政收費事項以及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是否有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
(六)是否合規;
(七)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與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八)內容是否適當;
(九)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四十條 違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按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給予通報,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區政府,具體解釋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作出。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同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區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向制定機關或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受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審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八章 實施與評估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規范性文件應載明“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但規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執行,或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建立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制度。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部門或機構根據其制定目的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其制度規范、實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對規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繼續執行、修改、廢止進行全面論證并提出評估意見。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實施)部門或者牽頭起草(實施)部門負責評估,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評估。
第四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被修改、廢止或者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二)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的;
(三)擬上升為政府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較多意見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
(七)制定機關或者區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應當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規范性、實效性標準進行。
評估部門或機構對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完成評估后應出具評估報告,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經過評估,對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啟動相關程序。
第四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應當自起送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評估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九章 清理與匯編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每隔兩年或按國家、省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需修改或廢止的應及時修改或廢止。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政府部門按照區政府的有關要求做好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修改:
(一)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修改或廢止,需作出相應修改的;
(二)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增減或改變內容的;
(三)其他應予以修改的情況。
修改規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廢止:
(一)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廢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據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二)因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三)新的規范性文件已取代舊的規范性文件;
(四)其他應予以廢止的情況。
應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或區政府工作部門按規定廢止。
第五十二條 清理后繼續有效、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由區政府向社會公布。區政府部門應及時將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并向區司法行政部門報送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第五十三條 清理后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或區政府工作部門根據需要適時進行匯編。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核、備案及清理等有關工作,各街鎮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羅莊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羅政辦發〔2018〕24號》同時廢止。
附件:有關文書格式樣本
附件:
有關文書格式樣本
(一)提請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請示格式
送審申請書
×××字〔××××〕××號
區司法局:
根據××××,我單位擬制定《×××》,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文件規定,履行了規范性文件制定相關程序,并經局長(主任)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擬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現將該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送上,請予以合法性審核。
附件:1.《xxxx(送審稿)》
2.起草說明
3.制定依據
4.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初審意見
5.征求意見情況和意見采納情況
6.部門會簽意見
7.專家論證意見等
起草部門(印章)
×××年××月××日
(聯系人:×××,電話:××××××)
(二)政府規范性文件登記編號申請書格式
關于××××登記編號的申請
×××字〔××××〕××號
區司法局:
現將我部門起草的《××××》,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報請統一登記編號。
附件:1.《xxxx》(文本清樣)
2.政府領導簽署辦文單
起草部門(印章)
×××年××月××日
(三)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格式
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
×司法登字〔××××〕××號
××(委、辦、局):
你部門報來的《××××》及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準予登記。統一登記號為:×××R-年份-單位代碼加流水號。
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臨沂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
請在印發文件時在文件首頁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注登記編號,并在區政府網站、區政府公報統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門(印章)
×××年××月××日
(四)備案報告格式
關于×××××的備案報告
××規備字〔××××〕××號
臨沂市人民政府:
現將××(報備機關名稱)××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記編號LZDR-xxxx-xxxxx的《××××××》(××〔××〕×號)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二份報請備案。
報備機關(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說明格式
關于××××的起草說明
××(委、辦、局):
現將《××××》(×〔 〕×號)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該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級政策文件的要求、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該文件依據《××××××》、《×××××××》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等依據作出專門說明。
三、起草過程
包括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協調情況、聽證、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過程說明。
四、主要內容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該文件公布未滿30日即施行應說明理由:該文件因××,自公布之日起未滿30日即施行)。
起草部門(印章)
×××年××月××日
(六)合法性審核意見格式
關于××××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區政府:
Xxx(起草單位名稱)起草的《××××××》,已經我局合法性審核,現提出如下審核意見:
一、審查過程
對審查過程和所做的工作進行描述。
二、合法性審查情況
1.需對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審查確認。
2.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確意見,同時注明依據。
報備機關(印章)
×××年××月××日
(七)評估報告
關于對《XXX》的前(后)評估報告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1.評估目的/原因
2.評估對象基本情況
3.評估過程(評估方案制定、調查研究論證等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一)前評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據(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預期效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出臺時機(可行性、合理性)
(二)后評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2.文件實施情況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實效性)
3.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4.存在的問題
三、評估結論和意見建議
1.評估結論(建議繼續執行、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2.對問題和風險的對策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評估人員簽名和評估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