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市場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進一步優化提升我區營商環境,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和《臨沂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互聯網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相關工作的通知》(臨審服發〔2021〕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在產業園區內多個市場主體以一家托管機構的提供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并由該托管機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形成集群集聚發展的登記管理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機構,是指為多個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市場主體,是指由托管機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住所托管服務,是指托管機構為集群市場主體提供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并為其代理簽收法律文書、公函、郵件以及提供聯絡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是指為實現產業集約化或完善產業鏈等目的,由園區管委會設立或管理,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優惠政策和配套服務的市場主體聚集的電商產業園、文化創意產業園等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是指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登記事項中的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等(以下簡稱住所)。
第三條托管機構是由園區管委會(沒有設管委會的,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下同)授權或指定,承擔園區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為入駐園區的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商務服務等配套服務的運營公司。
第四條托管機構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托管機構應當是在臨沂市羅莊區依法登記、注冊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
(二)申請企業應當具備開展集群注冊住所托管的能力和水平,經營范圍應包含以下內容: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發各類法律文書以及代辦相關商務托管事務等服務。
(三)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場地為租賃的,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年。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得以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為集群注冊的住所。
(四)托管機構有配套的辦公家具、設備及合理辦公區域規劃;有客戶接待、會務安排、來電應答、留言轉告、文件傳遞等服務。
(五)托管機構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原則上,每100戶入駐企業配備1名專職服務與管理的公共秘書。
(六)申請開展住所托管業務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在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記錄。
(七)托管機構應當對其托管的住所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五條下列場所不得作為集群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法建筑;
(二)納入政府征收范圍的建筑;
(三)住宅;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其他建筑。
第六條 托管機構為集群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務代理服務,要訂立書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內容;
(三)托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托管關系的解除事由;
(五)爭議的解決途徑;
(六)雙方經協商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托管合同應由集群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經營者簽署,并約定集群市場主體同意托管機構有權代理簽收各類法律文書及信函。
托管機構應當與集群市場主體簽訂合規經營承諾書(見附件1),明確告知集群市場主體允許及禁止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相關注意事項,并在托管合同中約定違反承諾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
第七條 集群市場主體憑托管機構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住所的使用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注冊,住所證明樣式附后(見附件2)。
登記機關應當在采用集群注冊登記的住所后標注“(集群注冊)”字樣。
第八條 下列市場主體或行業不適用集群注冊: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分支機構;
(二)經營范圍涉及注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
(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登記機關認為不適宜集群注冊的其他情形。
集群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涉及注冊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應當取得相關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后置審批事項對住所(經營場所)有條件要求的,集群市場主體應當根據有關要求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增設分支機構。
第九條 在園區內從事以下行業的商戶可以適用集群注冊:
(一)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文化創意產業;
(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五)其他適合集群注冊的服務性行業。
第十條 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園區及集群市場主體的發展情況,擴大或者縮小集群注冊適用的市場主體類型、行業范圍及區域。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為集群市場主體提供的托管住所發生變動的,要及時通知集群市場主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商務秘書制度,商務秘書負責與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
托管機構的商務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要在商務秘書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商務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因商務秘書發生變更而未做好后續人員交接的,托管機構應負由此產生的后果。
第十三條托管機構應當建立集群市場主體名冊和檔案,主要包括:
(一)市場主體名稱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市場主體出資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名稱或姓名及其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托管機構與集群市場主體簽訂的托管協議;
(五)其他經雙方協商需保存的檔案資料。
托管機構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得使用集群市場主體名冊、檔案信息及其他經營信息。
第十四條 托管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集群市場主體相關信息,并及時反饋變動情況。
托管機構每季度至少與集群市場主體聯系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集群市場主體失去聯系的,應當自失去聯系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托管機構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集群市場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
(二)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市場主體的清理工作。
(三)設立“產業園區消費投訴處置服務站”,協助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涉及園區內的集群注冊市場主體的消費投訴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托管機構終止住所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通知并協助集群市場主體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在全部集群市場主體完成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后,方可終止住所托管服務。
托管機構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依法及時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并協助集群市場主體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集群市場主體應當如實向托管機構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檔案資料信息,配合、協助托管機構按本辦法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履行托管職責。
第十八條 托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市場主體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提醒集群市場主體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
托管機構要及時通知、督促集群市場主體進行稅務申報。對有逃稅、漏稅且無法聯系的企業有協助稅務部門追繳的義務。
托管機構負有對集群注冊經營者身份核實、材料提交、意愿核實、合規經營、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的責任,負有對協助監管部門進行配合監管的責任。
托管機構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要及時書面告知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在本企業的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托管機構與集群市場主體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關系的,要協助集群市場主體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定期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集群市場主體逾期未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職權予以撤銷。
(一)托管期限到期或托管機構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
(二)托管機構與集群市場主體雙方協商自愿終止托管合同關系的;
(三)集群市場主體違反本實施辦法擅自從事違反第九條規定以外行業的,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承諾行為的,托管機構單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第二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托管機構及集群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承諾書
2.住所(經營場所)托管證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