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專家:羅莊區司法局公職律師 孫廷林
近日,《羅莊區行政應訴工作規定》已經區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為更好的落實和執行該《規定》,現由羅莊區司法局公職律師孫廷林同志就《規定》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制定《規定》的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則》《臨沂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等規定。
二、《規定》的基本原則
行政應訴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準則,堅持規范行政行為,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三、《規定》對行政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
未經行政復議直接以區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承擔相關職能的行政機關或具體實施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
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應訴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單獨作為被告的,司法行政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根據案情需要參與應訴工作。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
被訴行政行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的,牽頭部門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其他部門配合;實施該行政行為的工作部門或牽頭部門不明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確定行政應訴承辦單位。
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工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根據“誰負責、誰應訴”的原則,確定行政應訴承辦單位。
四、需要依法依規對責任人員給予處理的幾種情況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對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一)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證據材料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關于文件有效期的說明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7月31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