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殘聯、鄉村振興局,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2021 年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行動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1〕10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做好穩就業保就業工作的通知》(魯政字〔2021〕136 號)有關要求,更好地服務困難畢業生就業創業,現就優化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流程、做好 2022 屆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發放對象和標準
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為畢業學年內有就業意愿、積極求職
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發放標準:
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畢業生,標準為 1000 元/人;
2.特困人員畢業生,標準為 1000 元/人;
3.孤兒畢業生,標準為 1000 元/人;
4.重點困境兒童畢業生(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畢業生),標準為 1000 元/人;
5.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家庭畢業生, 標準為 1000 元/人;
6.殘疾人畢業生及脫貧享受政策殘疾人(含防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家庭畢業生,標準為 1000 元/人;
7.在學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畢業生,標準為 600 元/人。畢業生只可按一種身份申領求職創業補貼。
二、簡化發放程序
為落實“人社服務快辦行動”要求,本著簡政放權、便利申請的原則,簡化發放程序和申報憑證,實行全程網辦。
(一)畢業生申請(9 月 30 日-10 月 15 日)
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登陸“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以下簡稱“信息網”,網址為 https://www.sdgxbys.cn)“求職創業補貼申請”模塊,填寫提交相關信息和個人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承諾書。通過系統大數據校驗比對申請資格有效的,畢業生無需提供佐證材料;未能通過校驗比對的,須上傳相關佐證材料(詳見附件)。如上傳材料不清、不全,學校、市級有關部門無法有效核實的,畢業生應在審核期間按照系統反饋的審核意見及時重新上傳佐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請或規定期限內相關佐證材料無法審核通過的,視為自愿放棄申請。
按照人社服務“就近辦”的有關要求,積極與銀行合作,試點通過銀行渠道開展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領和發放工作,滿足“就近辦”的服務需求。
(二)學校審核(9 月 30 日-10 月 17 日)
各學校須明確專人負責,及時登錄信息網“求職創業補貼申請”模塊進行審核,務于 10 月 17 日前完成初審并通過系統提交。審核主要內容:一是申請畢業生是否屬于畢業學年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二是系統校驗比對不通過的畢業生,申請類別與佐證材料是否相符。審核不通過的,學校須注明未通過審核原因并通過系統反饋畢業生本人。
(三)市級復核(9 月 30 日-10 月 20 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學校主校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畢業生信息和佐證材料復核工作。復核完成后,系統自動生成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人員名單,在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個工作日)。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有關要求, 對涉及畢業生個人隱私敏感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
(四)省級備案撥付資金(10 月底前)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殘聯、省鄉村振興局對公示后的各市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信息進行備案,并于10 月下旬將補助資金統一撥付各學校。各學校務于
10 月 30 日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畢業生社保卡賬戶或者個人銀行賬戶,不得使用現金發放。
三、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殘聯、鄉村振興局,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視,明確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和困難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各學校要加強政策宣講,申請指導,確保符合條件畢業生通知到位、應知盡知。申請人虛報冒領求職創業補貼的,由所屬學校負責追回。因各種原因未能發放的補貼資金以及追回的補貼資金,由各市負責督促各學校統一于12 月底前退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采取有關措施對求職創業補貼發放情況進行核查。
附件: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佐證材料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山東省鄉村振興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處)
附件
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佐證材料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畢業生:經年審的本人家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若本人不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內,需另上傳所在家庭戶口簿)或所在縣 (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二、特困人員畢業生:本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三、孤兒畢業生:《兒童福利證》或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四、重點困境兒童畢業生(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畢業生):《兒童福利證》或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五、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家庭畢業生:所在縣(市、區)鄉村振興部門出具的佐證材料。
六、殘疾人畢業生及脫貧享受政策殘疾人(含防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家庭畢業生:本人《殘疾人證》或所在縣(市、區)鄉村振興部門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七、在學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畢業生:本人本學歷在讀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或貸款銀行、生源地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