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3號令《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舍安全定期檢查制。
一、學校總務處是管理學校建筑物(校舍、構筑物)安全的單位。
二、學校的建筑物,包括所有房屋、圍墻、保砍、道路和與這些建筑物相配套(避雷、消防管道)等設施,都屬于學校資源共享的一部分,由總務處和使用人(部門)共同管理,使用人(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總務處負責維修和定期安全檢查。
三、各部門有定時、定期向學校報告所使用的建筑物的現期安全狀況的義務。
四、學校所有建筑物的改造,更改建筑物的結構必需申報學校,不經審核和論證,隨意改變建筑物的結構,造成建筑物損壞,影響使用壽命的,必須恢復原樣,并要補償經濟損失;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責任人必須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法律責任。
五、學校所有建筑物改造維修,必須先論證批準后施工,施工期間總務處負責跟蹤管理,完工進行驗收。不得隨意改變批準的維修方案。
六、總務處每學期必須對所管轄的建筑物進兩次大的檢查,每年雨季前有針對性的檢查,且檢查結果必須歸檔待查。如有危及安全的需及時報告學校,并在24小時內報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總務處及時組織人員進行維修。
七、若出現危及師生安全的危房,第一發現人(使用者)要及時告知學校,學校確認后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置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