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防范意識。
2、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發生及在校園蔓延。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范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檢測,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在縣教育局、衛生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落實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的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三、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由校長負責的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學校的突發事件防治工作。
組長:汪會昌
副組長:高新中
成 員:胡希秋 張存 劉靜 肖菊英 李漢東 趙志敏 陳磊 趙琦 陸昀 劉愛超 沈 蘭 各年級班主任
主要職責:
1、根據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校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學校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3、廣泛深入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科學防病能力。
4、建立學生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晨檢制度,及時掌握師生的身體狀況,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表現的師生,應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開展校園環境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后勤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衛生條件,保證學校教室、宿舍、食堂、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6、確保學生喝上安全飲用水。
7、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情況,并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對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紅色
學校發生的鼠疫、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傳染病以及我國已消滅傳染病等達到衛健委確定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橙色
1、學校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學校發生鼠疫、肺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范圍達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3、學校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類、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發病人數以及
疫情波及范圍達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5、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市以外的學校。
6、因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服藥造成人員死亡。
7、因學校實驗室有毒物質泄露,造成人員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因學校周邊環境污染造成的各類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師生人數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發生在學校的,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黃色
1、學校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2、學校發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范圍達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3、乙類、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域內的學校,發病人數達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4、在一個市域內的學校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5、發生在學校的因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造成的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6、因學校實驗室有毒物質泄露,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數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因學校周邊環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師生人數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發生在學校的,經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藍色
1、學校集體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30-99人,無死亡病例。
2、學校發生鼠疫、霍亂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范圍達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3、因學校實驗室有毒物質泄露,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數在9人以下,無死亡病例。
4、因學校周邊環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師生人數在9人以下,無死亡病例。
5、發生在學校的,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6、鑒于學校公共衛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體健康和安全,社會關注度較高,未達到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公共衛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應急反應。
五、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一)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臨沂華盛實驗學校
責任報告人:李漢東
(二)突發事件報告
1、嚴格執行學校重大公共衛生報告程序,學校一旦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甲類傳染病病例、乙類傳染病暴發、以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時,相關知情教師或部門應立即向學校校長報告,學校在第一時間向區教體局、區衛生局報告,并在2小時內用書面傳真形式(或電話)向區教體局報告,并同時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向區衛生監督所報告)。
2、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3、在學校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并確保信息暢通。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一)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的應急反應
1、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現場的教職員工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人及學校領導。學校領導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撥打120急救電話,對中毒或患病人員進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關人員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2、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斷可疑水源。
3、與中毒或患病人員家長、家屬進行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
4、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封鎖和保護事發現場,對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樣留驗,對相關場所、人員進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對中毒現場、可疑污染區進行消毒和處理,對與鼠疫、肺炭疽、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觸者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或配合衛生部門進行現場取樣,開展偵察工作。
5、對學校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并請求支持和幫助;在學校適當的范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以及采取的措施,穩定師生員工情緒,并開展相應的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師生員工的預防與自我保護意識。
6、嚴格執行進出入校門的管理制度。
(二)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的應急反應
除按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要求,組織實施應急措施以外,還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落實其他相應的應急措施。
(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的應急反應
除按照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要求,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以外,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信息報告人每天應按照要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進程報告。
(四)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的應急反應
除按照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要求,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以外,信息報告人每天應按照要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進程報告。
(五)聯絡、教育與接待家長、后勤支援等應急響應過程的各工作與校園踩踏事故應急預案同。
七、應急保障
學校要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增添相關設備,配備所需藥品,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尤其是改善學生食堂、廁所、宿舍衛生條件,為學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和洗漱設施,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充分的保障,確保學校公共衛生防控措施的落實。
八、善后與恢復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后,工作重點應馬上轉向善后與恢復行動,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學校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
1、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認真做好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受害人員的善后工作。
3、對突發事件反映出的相關問題、存在的衛生隱患問題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加強經常性的宣傳教育,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4、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因傳染病流行而致暫時集體停課的,必須對教室、閱覽室、食堂、廁所等場所進行徹底清掃消毒后,方能復課;因傳染病暫時停學的學生,必須在恢復健康,并經有關衛生部門確定沒有傳染性后方可復學;因水源污染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學校,其水源必須經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九、責任追究
學校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追究責任。對在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