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精神,進一步加強醫院行風建設,弘揚新時代醫療衛生從業人員職業精神,遵循“有案必查、查實必究”原則,特制訂以下處理細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1、醫務人員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或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購買醫藥產品收取2000元以下現金或相應價值物品提成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的獎金,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醫務人員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或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購買醫藥產品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現金或相應價值物品提成的,對當事人進行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三個月的獎金,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私自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給予開除的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
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金。對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經查實,給予開除的處分,是衛生技術人員的,報請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三、依法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
從業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獲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導致患者投訴的,全院通報批評并處罰金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
1、醫務人員直接接受捐贈資助用于發放科內職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藥品、醫療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務等公司企業或經銷人員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2000元以下的,責令退還相應欠款費用,并給予全院通報批評處理,扣發當事人一個月的獎金,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醫務人員直接接受捐贈資助用于發放科內職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藥品、醫療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務等公司企業或經銷人員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責令退還相應欠款費用,并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當事人三個月的獎金,二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延期二年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
確保患者信息安全。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導致患者不滿或投訴的。給予當事人全院通報批評,罰款500元,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以謀取個人利益為
目的,介紹、引導患者到其他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的,經查實,處罰金5000元,有行政職務的免去行政職務,無行政職務的降低兩級技術職務,中級技術職務以下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
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經查實,全院通報批評,處罰金10000元,三年內不得評先評優。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者“紅包”。
索取或者接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或者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給予的回扣。經查實,沒收非法所得,處罰金10000元。參加其安排、組織和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經查實,全院通報批評,扣發三個月獎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1、違反“九項準則”當事人除給予上述處理外,還可視其違規情節、認識態度、改正表現等再給予其調離工作崗位、暫停執業活動等處理。
2、當事人為支部、科室負責人且違反“九項準則”規定情節較重的,除給予上述組織處理外,還將按程序免去其負責人職務。按照“一崗雙責”規定同時給予其分管領導誡勉談話等處理。
3、對于一人多條或多次違規違紀者除給予上述組織處理外,還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從事組織、人事、財務、審計、醫務、后勤服務等管理工作的行業人員發生違反“九項準則”相應行為的,其處理參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