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到醫院(包括診所等各類醫療服務機構,下同)就診的人員及其陪同(?。揭暼藛T,應遵守下列規定:
1、保持醫院安靜、清潔,不準喧嘩打鬧,不準隨地吐痰和亂扔亂倒廢棄物等。門(急)診室和病房內禁止吸煙。
2、看病和住院,應按醫院規定掛號、交費和辦理手續。診治完畢,及時離開醫院。
3、聽眾醫護人員安排,檢查、治療、用藥、會診、轉診、住院。出具診斷證明書或休假證明等,由診治醫生決定。
4、遵守住院、探視等制度。未經醫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觀察人員的家屬及其他陪同人員,不得陪住或在門(急)診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屬等人與醫院因醫療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向醫院所在地的區、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死亡病人的尸體,由醫院按規定處置。在醫院存放一般不超過3天,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7天。死者家屬或其生前所在單位逾期仍不處理的,醫院可代為火化,尸體存放、移送、火化等項費用,由死者家屬或其生前所在單位負擔。
四、醫院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本規定,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醫院應指定人員維護就診掛號秩序,制止倒賣號牌和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醫院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對批評意見,應實事求是地答復和解決。
五、對不遵守本規定的,醫院工作人員和其他公民均有權予以勸阻或制止。對不聽勸阻或制止,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尋釁滋事,辱罵、毆打他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造成醫院或他人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羅莊區沂堂鎮衛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