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醫院秩序,保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根據衛健局、公安部《關于維護醫院秩序的聯合通告》,作如下規定:
一、凡到醫院(包括診所等各類醫療服務機構,下同)就診的人員及其陪同(住),探視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保持醫院安靜、清潔,不準喧嘩打鬧,不準隨地吐痰和亂扔亂倒廢棄物等。門(急)診室和病房內禁止吸煙。
2、看病和住院,應按醫院規定掛號、交費和辦理手續。診治完畢,及時離開醫院。
3、聽眾醫護人員安排,檢查、治療、用藥、會診、轉診、住院。出具診斷證明書或休假證明等,由診治醫生決定。
4、遵守住院、探視等制度。未經醫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觀察人員的家屬及其他陪同人員,不得陪住或在門(急)診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屬等人與醫院因醫療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向醫院所在地的區、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如有不明白門診樓一樓設有導醫臺、預檢分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