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廣大患者的根本利益,增強全體醫護人員的責任感,進一步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患者(包括其家屬、監護人、繼承人)對我院職工的醫療、護理、后勤服務等工作行為提出異議,經第一次解釋、說明仍不能解決的,視為醫療糾紛發生。醫療糾紛包括醫療差錯及醫療事故。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遵循院長領導、職能科室主持、當事科室負責、當事人員參與的原則進行。
三、分管院長和職能科室負責人要加強對所分管、負責科室的醫療安全教育,使每一位工作人員牢固樹立依法行醫、依法工作的觀念,最大程度地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和醫院的根本利益。
四、保衛科要加強工作場所的巡視,發現安全問題及時解決維護醫療工作秩序。對科室電話要求到場的,保衛科值班人員要立即前往。對難以制止者要立即報警,會同公安干警控制局面。
五、科室主任加強管理、監督本科室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各種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操作規范、常規。科室主任是醫療糾紛處理的責任人。護理工作造成的醫療糾紛,護士長、副護士長應當配合科室主任處理糾紛工作。
六、各職能科室要不低于每周兩次對所屬每個業務科室檢查指導工作,對發現的醫療糾紛隱患及時給予糾正。
七、醫療糾紛發生后,相關人員應盡快報告本科室主任和相關職能科室。影響到病人生命安全的醫療糾紛,必須在搶救的同時立即報告本科室主任和醫務科。
八、發生醫療糾紛科室的主任和醫務科主任要將醫療糾紛的情況及時向院長匯報。
九、涉及多科室的醫療糾紛,涉及科室的具體負責程度由醫務科判定,存在異議者由醫院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確定。
十、科室內醫療糾紛的具體當事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醫療糾紛發生后,科室主任要明確醫療糾紛的具體當事人。醫療糾紛的具體當事人是多人時,科室主任要明確各個醫療糾紛的具體當事人在該次醫療糾紛中的負責程度。以上兩項不能明確者,科室主任不論是否參與該醫療糾紛的形成過程均認定為該醫療糾紛的具體當事人。
十一、分管院長、相關職能科室主任、科室醫療糾紛處理責任人一同組成醫療糾紛處理小組,直接負責醫療糾紛的調查、解釋、協商、應訴及上報。
十二、所有醫療糾紛須在醫院和患者雙方協商解決并在征求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意見的情況下,方可簽署賠償或補償的《醫療糾紛協商解決協議書》。
十三、所有處理醫療糾紛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及醫院和患者雙方的協議書由法務部提供,并負責存檔保管。
十四、醫院和患者雙方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是否對患者進行賠償或補償以及賠償或補償的數額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但是應充分征求醫療糾紛科室負責人的意見。醫療糾紛科室負責人和醫療糾紛具體當事人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有及時參與、關注的義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
十五、所有法院判決生效或調解的、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的以及醫院和患者雙方協議解決的糾紛案例,按照判決書或調解書結論,依據我院相關規定進行責任劃分及處罰。
十六、醫療糾紛當事科室或醫療具體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仲裁。
十七、發生醫療糾紛后,科室和個人能自行解決的,醫院不再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罰。
十八、糾紛處理地點:醫院信息樓3樓醫患關系服務部 電話:7088368
十九、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