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和《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魯民〔2024〕23號)要求,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范圍,精準認定低收入人口
(一)合理確定低收入人口范圍。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按照現有規定執行。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且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過規定比例的家庭,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具體認定辦法另行制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優化低收入人口認定程序。各縣區要加強各類低收入人口審核認定工作銜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承接縣區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權限,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針對困難群眾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認定申請,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后,一般應按照“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的先后順序逐類進行審核,根據實際及時轉換審核確認工作程序,將申請人精準認定為最優先類別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眾申請信息重復采集,實現多項救助政策互聯互補,確保困難群眾最大限度享受有關救助幫扶政策。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認定程序。(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提高數據質量,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提高源頭數據質量。用好山東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匯聚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信息,使用并動態更新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申請人自主申報、入戶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相關數據信息并逐級上傳,加強數據共享,做好省級數據庫使用維護工作,做到定期更新、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為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為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提供數據支撐。(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醫保局、市殘聯、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充分發揮“大數據比對+鐵腳板摸排”的作用,線上線下相結合,及時、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經常性數據比對,明確信息共享方式和數據比對頻次,民政部門要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加強線下核查,依托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基層力量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并將變化情況共享至低收入人口數據庫。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社會力量開展困難群眾家庭狀況隨訪、協助申請等工作。各縣區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救助程序。(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醫保局、市殘聯、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各縣區要及時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實現精準救助,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民政部門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盡快按規定落實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落實救助政策;發現低收入人口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但可能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處理;發現困難情形復雜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核查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查有關情況,對符合終止條件的按規定終止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醫保局、市殘聯、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落實部門責任,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一)扎實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落實有關政策規定,做好低保、特困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以及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按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按照有關政策及時納入低保范圍。(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完善專項社會救助制度。
1.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其他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2.教育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市教育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3.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4.就業救助。常態化開展“10+N”公共就業招聘服務專項活動。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支持以上群體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鼓勵企業吸納以上群體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統籌用好城鄉公益性崗位,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車間吸納、以工代賑等方式進行就業幫扶,引導就業救助對象積極就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5.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相應救助;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市應急管理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提升急難社會救助水平。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急難救助對象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按規定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24小時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并按規定補齊相關材料。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人員及其家庭,在審核階段發現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確有困難、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可視困難程度先發放一定數額的臨時救助金;對于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可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對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可階段性提高急難型臨時救助額度,強化對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四)積極引導多方力量參與。
1.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進一步完善服務類社會救助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制度覆蓋范圍,豐富服務內容,推動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加強服務類社會救助與養老服務、殘疾人托養服務以及孤困兒童關愛服務等工作的有效銜接,整合相關資源,形成服務保障合力。(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2.鼓勵開展慈善幫扶。持續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建設,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重點關注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群體,在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方面進行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的匹配對接,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樣化救助幫扶。(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3.拓展其他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縣區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按規定落實針對低收入人口的取暖補貼、殯葬費用減免等其他救助幫扶政策。(市民政局、市殘聯、各縣區人民政府)
四、加強組織領導,夯實社會救助工作基礎
(一)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協同配合、齊抓共管,打通數據壁壘、加強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醫保局、市殘聯、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強化監督落實。各級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滯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杜絕“人情保”“關系保”,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利益。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人員應當按規定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醫保局、市殘聯、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夯實基層基礎。各縣區要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救助幫扶標準、優化工作流程等。深入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切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臨沂市民政局 臨沂市教育局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臨沂市農業農村局
臨沂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臨沂市應急管理局
臨沂市醫療保障局 臨沂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