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魯民[2019]54號)文件要求,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包括: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低保標準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恩格爾系數、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測算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成員,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二)連續3年(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總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基金、互聯網理財、債權等金融資產;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產;
(四)開辦或者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形成的資產;
(五)其他財產。
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費安排子女出國留學的;
(八)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