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提交核對授權書和申請書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100%入戶調查核實,完成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工作,并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對擬批準的進行審批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批準之日的下個月起發放低保金; 對公示有異議的,由鄉鎮(街道)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民主評議,作出審批決定。
三、申請人家庭可以擁有維持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財產。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納入低保范圍:
(一)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
(二)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三)擁有兩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者申請低保之前1年內以及享受低保期間購買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品房的;申請低保之前1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資行為且人均投資數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
(五)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六)其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四、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通過離婚、贈子、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費安排子女出國留學的;
(八)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