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民政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政衛生工作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工作,根據民發〔2019〕124號、魯民〔2020〕2號、臨民函〔2020〕27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開展《臨沂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細則(試行)(見附件)工作通知如下。
各縣區要認真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系統梳理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服務,應優先通過購買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社會服務實現。確實無法由專業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以優先就近選擇低保、低收入家庭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或者委托特困人員親友、鄰里、村(居)委干部等提供照料服務。
各縣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務求實效。對在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報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此項工作要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結束后及時報送工作情況。聯系人:吳玲,聯系電話:7200923。
附件:臨沂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細則(試行)
臨沂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臨沂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民發〔2019〕124號、魯民〔2020〕2號和臨民函〔2020〕27號,切實保障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村(居)、照料護理人、敬老院、養老院、幸福院等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日間照料服務中心、社工機構等其他第三方專業機構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的照料服務,適用此細則。
第三條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利民優先,嚴格標準、強化責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同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確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第二章 照料服務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所和設施應當安全可靠,干凈整潔,自然通風。室內配置必備生活家俱外,一般配有電扇、取暖器或空調等冷暖設備,根據實際情況可由特困人員自行購買,有條件的縣(區)也可統一配發。
第五條 衣物和床上用品按照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實際需求配備。夏季一般配備涼席、蚊帳等防蚊蠅用品,冬季一般配備兩鋪兩蓋(被子重量根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要求和身體狀況設定)。
第六條 有條件的縣(區)可為半護理、全護理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配備移動式電子呼叫設備,或在其住所適當位置安裝緊急呼叫對講設備,并保持使用狀況良好。
第七條 按照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生活習慣提供飲食服務。根據特困人員的生活習慣,做到健康安全飲食,一日三餐葷素搭配、干凈衛生,保證營養充足。傳統節日、照料服務對象生日要安排加餐。
第八條 做好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每日個人衛生和生活環境清理,做到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面貌清爽,衣物、被褥無污損,起居環境整潔、衛生、無異味。
第九條 半護理、全護理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與照料護理人共同居住,全護理分散特困供養人員安排專人照料服務。針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提供助餐用藥、穿(脫)衣、洗漱洗澡、如廁移動等服務。
第十條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每年至少做一次健康檢查,患病及時送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生病住家期間安排專人照料,住院根據需要安排陪護。
第十一條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所一般配備電視機、收音機等文化娛樂設備,滿足其基本文化生活需求。根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心理需求,適時談心交流。幫助行動不便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外出散步、曬太陽,提供心理關愛。
第三章 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體系建設,組織擬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和標準,指導、監督各縣(區)落實相關政策。
第十三條 縣(區)級民政部門主管本縣(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制定本縣(區)政策標準,對鄉鎮(街道)開展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具體負責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指導、監督村(居)、照料服務機構和個人開展照料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村(居)負責委托相關機構和個人照料服務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直接指導和監督日常照料服務工作。無監護人或監護人無監護能力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屬地村(居)作為監護人并提供照料服務。
第十六條 照料服務機構和個人按照照料服務協議履行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服務責任。
第十七條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就近利用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養老服務資源,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日間照料、助餐助浴、助潔助醫、代辦跑腿等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十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要優先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照料服務。鼓勵社會組織、社工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提供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區)級民政部門統一規范、組織簽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協議,明確鄉鎮(街道)、村(居)、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機構(人員)四方權利義務和相關職責,以及照料服務內容、照料服務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第二十條 健全完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巡查探訪制度,建立健全對照護人(照護機構)的評價考核制度。
(一)市、縣(區)兩級民政部門不定期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照料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進行抽查。
(二)鄉鎮(街道)通過入戶走訪、電話交談等方式,指導、監督村(居)、照料服務機構(人員)履行照料服務協議。巡訪每月不少于1次。
(三)村(居)隨時入戶巡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實際生活狀況和照料服務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訴求,及時與照料服務機構(人員)溝通并督促改進。巡訪每周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條 建立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登記制度。照料服務人每日對照料服務情況進行記錄,對照料服務人員無能力記錄的,由村(居)幫助記錄。鄉鎮(街道)、村(居)對巡訪的時間、內容、發現的問題、問題解決措施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建立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滿意度調查、鄰里評價、鄉鎮(街道)和村(居)日常巡查為主要方式的照料服務評價考核機制,定期對照料服務機構(人員)開展評價考核。
第二十三條 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使用管理,鄉鎮(街道)結合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個人生活基本需求、照料服務機構(人員)服務供給能力水平、鄉鎮(街道)和村(居)巡查、考核結果,經特困人員同意后,可適量使用照料護理費購買相應社會服務,提高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生活質量。
第二十四條 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使用監督,由村(居)、敬老院、養老院、幸福院等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日間照料服務中心、社工機構等其他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開支情況由村(居)不定期查核,確保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鄉鎮(街道)和村(居)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服務巡訪要主動征求鄰里意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置發現的問題,保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十六條 村(居)和照料服務機構(人員)履行協議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解除委托照料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納入縣(區)級社會救助績效考核內容。縣(區)級民政部門建立健全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責任機制和購買照料護理服務工作機制,明確照料服務具體標準和監管辦法,推進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十八條 縣(區)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建立照料服務機構(人員)的照料護理技能培訓制度,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照料護理人員每年至少組織1次業務培訓,工作人員了解掌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措施,照料服務人員知曉照料護理工作內容和要求,掌握專業服務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九條 按照一人一檔要求,完善和規范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檔案。特困人員檔案應包括特困人員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申請審核審批材料、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材料、體檢表、照料服務協議、照料服務人員基本信息、照料服務記錄、鄉鎮(街道)和村(居)巡查探訪記錄等。
第三十條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宣傳,豐富拓展宣傳渠道,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社會知曉度,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可依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