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1、重點救助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指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時幫扶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
2、低收入救助對象:家庭人均純收入在低保標準1.5倍以內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可經個人授權、機構委托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超過家庭總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重病患者。
4、苯丙酮尿酸癥患者: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臨沂市戶籍,在苯丙酮尿酸癥定點救治醫療機構憑處方購買特殊治療食品的患者。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醫療救助方式
1、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縣區人民政府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貧困人口、持證殘疾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給予全額代繳。
2、門診醫療救助標準。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居民醫保,患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耐多藥肺結核、兒童腦癱、智障、孤獨癥和聽力、視力、肢體、言語障礙等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余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給予門診救助,特困人員救助比例為100%、其他重點救助對象為70%。門診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合并計算, 最高限額為1萬元。
3、住院醫療救助。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余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給予醫療救助,特困人員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救助比例為70%,一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100%;低保對象、貧困人口為70%。年度最高限額為1萬元。
4、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特困人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給予全額重特大醫療救助;對低保對象、貧困人口剩余單次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其中1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1-3萬元(含)按30%的比例救助,3-5萬元(含)按40%的比例救助,5萬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額3萬元。
5、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醫療機構減免、醫療商業補充保險“五重保障”制度報銷后,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2萬元。
6、苯丙酮尿酸癥患者醫療救助。苯丙酮尿酸癥患者在定點醫療救治醫院(市內為市婦幼保健院)購買所需的特殊治療食品費用納入醫療救助,對18周歲及以下患者的醫療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額1.5萬元;18歲及以上患者的醫療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額1.2萬元。
7、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的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針對住院發生的個人自付合規費用,在扣除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金額以后,年度累計自負合規費用2萬元(含)以上至3萬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3-5萬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給予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最高救助1萬元。
8、做好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政策的銜接。根據基本醫保單病種付費、定額報銷等政策,對重點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按基本醫保報銷金額的50%且不超過政策范圍內總金額的原則進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