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號 |
崗位名稱 |
執法事項類型 |
崗位職責 |
對應責任事項 |
1 |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崗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登記的組織和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處罰 |
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行政檢查 |
對公證員、公證機構及公證協會進行監督 |
1.制定年度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檢查。 |
對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協會進行監督 |
1.負責對直接管理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的日常監管工作。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年度考核 |
1.負責實施對司法鑒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2.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年度考核的初審工作。 3.負責將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結果報送設區的市司法局備案。 |
2 |
律師工作崗 |
行政處罰 |
對律師違法執業的處罰 |
1.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2.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3.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委托對律師違法行為開展調查。 |
對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的處罰 |
1.發現、查實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的,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2.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3.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委托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開展調查。 |
對冒用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級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行政檢查 |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協會進行監督 |
1.制定年度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 |
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出具初審意見和考核等次評定建議,連同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一并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
3 |
普法與依法治理崗 |
行政檢查 |
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實施的檢查 |
1.負責擬定本區法治宣傳五年規劃并組織實施。 2.制定本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中期、終期檢查方案,通過輿論調查、社會監督和群眾評議等方式,檢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計劃執行情況。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開展檢查驗收工作。 |
行政獎勵 |
對山東省“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
1.按照通知要求推薦“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候選對象。 2.對候選對象材料進行初審。 3.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區政府審批并表揚。 |
4 |
法治促進崗 |
行政許可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
1.完善審批標準、程序等具體規定,并進一步規范;主動公示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請人閱取。 2.依法依規受理申請并進行初審。 |
行政處罰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違規執業行為的處罰 |
1.明確行政處罰的違規執業行為種類。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行政給付 |
對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給付 |
1.協調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的依據、標準、數額、發放程序等,并對社會公開。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給付,履行工作指導職責。 |
行政檢查 |
對基層法律服務執業機構、人員執業的檢查 |
1.制定檢查計劃,通過專項檢查、抽查等方式對基層法律服務執業機構和人員監督檢查。 2.可以指導司法所對本區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基層法律服務執業機構、人員的年度考核 |
1.明確年度考核的程序、內容、材料、考核等次等事項。 2.依規開展年度考核材料初審工作,提出基層法律服務執業機構年度考核建議。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的審核、備案 |
1.依規辦理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事項。 |
5 |
行政復議與應訴崗 |
行政裁決 |
對與政府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爭議的裁決 |
1.根據行政裁決事項涉及具體政府工作部門擬定的裁決意見,依法作出裁決決定。 2.指導和協調行政裁決工作。 |
其他行政權力 |
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 |
1.受理復議申請。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2.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3.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4.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5.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6.組織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宣傳。 7.負責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格管理。 8.負責行政復議委員會和行政復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9.負責處理行政復議管轄權爭議。 10.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11.辦理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12.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13.督促、檢查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賠償決定、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履行。 14.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
6 |
宣傳教育崗 |
行政獎勵 |
對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
1.按照通知要求向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廳推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候選對象。 2.對候選對象材料進行初審。 3.按照規定程序執行表彰獎勵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