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耕地保護“田長制”工作績效評價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區耕地保護“田長制”工作,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現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完善耕地保護長效機制,促進耕地保護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根據《羅莊區耕地保護“田長制”實施方案》和《羅莊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二級田長、三級田長的田長制考核,考核范圍為二級田長、三級田長所轄區域內部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巡查、監督、上報等工作。
第三條 管護目標:實現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監管到位的耕地保護監管體系,完善耕地保護監督考核、獎懲機制,確保完成全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
第四條 田長職責。
一級田長對全區范圍內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負責組織制訂實施辦法、綜合評價辦法及相關制度,研究部署耕地保護工作,定期開展耕地保護調研督導,指導、協調、督促二級田長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及時處理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落實本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工作自查;負責定期召集二級田長會議,部署安排相關工作;負責每年兩次(6月、12月)向市政府報告本轄區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及“田長制”工作開展情況;負責組織開展下級田長工作情況匯報并進行年度綜合評價。
二級田長職責:負責鎮(街道)范圍內耕地保護工作,分解落實轄區內耕地保護目標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制定鎮(街道)耕地保護“田長制”實施辦法和考核獎懲辦法,確保三級田長工作落實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耕地保護工作的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制止、上報轄區內違法占用、破壞耕地等“非農化”“非糧化”行為,并督促落實查處和整改措施,確保按要求整改到位;在鎮(街道)范圍內宣傳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相關政策,認真落實上級工作部署;定期召開三級田長會議,部署安排相關工作,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每季度末向上級田長報告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及“田長制”開展情況;對下級田長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三級田長職責:三級田長是耕地保護工作的實施者和直接責任人,對本村(居)轄區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定期巡查轄區內耕地,第一時間發現、制止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等“非農化”“非糧化”行為,并及時通過山東省空天地一體化自然資源監測監管系統上報,將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違法拆除、調解糾紛;對轄區內地塊承包人、經營者開展耕地保護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每月向二級田長報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情況,緊急情況隨時報告;負責維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牌和“田長制”標志牌,協助鎮(街道)或有關部門對耕地生產配套設施實施管護;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巡查,做好記錄;自覺接受上級田長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核細則
第五條 年度考核,對各鎮(街道)年度耕地保護“田長制”工作績效評價實行百分制,其中制度建立情況(10分);田長制制度執行情況(20分);工作成效(60分);其他扣分因素(10分);特別加分因素(最高15分)。
(一)制度建立情況(分值10分)
鎮(街道)黨委、政府重視程度高,田長制工作實施方案(1分)、田長巡田制度(1分)、田長會議制度(1分)、三級田長考核辦法(1分)、田長制信息管理制度(1分)體系完善;各級田長人員到位(3分),并且全部注冊完成魯地云APP(2分),形成覆蓋全部、責任到人、監管到位的耕地保護監管網絡。
(二)田長制制度執行情況(分值20分)
1、二級田長定期召開下級田長會議,開展耕地保護調研督導,調度部署相關工作,每次0.5分,最高1分。
2、二級田長每半年向區政府匯報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提出工作建議和需要解決的事項,每次1分,最高2分。
3、各級田長制保護責任書簽訂到位,均是主要負責人簽訂的2分,不全是政府主要負責人簽訂的1分。
4、各級田長定期巡查轄區范圍內耕地,二級田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巡查,三級田長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本項10分,少一次扣1分,最高扣除10分。
5、田長制公示牌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牌設置得當,完好無損毀,本項4分。
6、充分利用互聯網、報紙、電視、公眾號等多種媒體平臺,緊緊圍繞“田長制”工作重點,廣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耕地保護政策,引導公眾積極關注參與,增強干部群眾的耕地保護意識,本項1分。
(三)工作成效(分值60分,如果同時出現多種扣分情況,最高扣除60分。)
1、完成耕地保護目標任務。以變更調查現狀耕地面積為依據,轄區內耕地面積較上一年度減少的予以扣分,每減少1畝的扣分標準為60分除以各街鎮中耕地減少最大面積,最高扣除60分。
2、違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按面積計算整改率,排名后三位的街鎮分別扣20分、10分、5分。
3、貫徹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履責情況。對各級田長在系統中上報的以下情形與部省下發的土地衛片、耕地衛片等問題比對,對未發現未上報的,每發現1例扣0.5分,最高扣除30分。
①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建窯、建墳、建廠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物以及排放、傾倒廢棄物污染物、撂荒、改變種植結構等;
②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
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的;
④占用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的;
⑤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的;
⑥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的;
⑦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規模的;
⑧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的;
⑨未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的;
⑩未經批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將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
?新增農村道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
?耕地和基本農田“非農化”“非糧化”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扣分因素(分值10分)
發生以下情形的,每發生一項扣10分,只要發生其中一項,取消該鎮(街道)評優樹先資格。
1、轄區內因違反相關規定,導致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出現問題而被國家、部、省、市、區政府約談、問責的;
2、因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被區級、市級以上媒體曝光且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五)特別加分(最高15分)
1、以年度變更調查為依據,轄區內耕地面積較上一年度增加的面積與上一年度變更調查現狀耕地面積的比值,排名前三位的街鎮分別加10分、6分、4分;
2、田長制相關經驗做法被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加以推廣的,加5分。
第三章 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六條 每年4月底前,由區自然資源局牽頭對各鎮(街道)上一年度耕地保護“田長制”工作進行評價。年度考核分三個等級,年度內平均90分(包含90分)以上為優秀,年度內平均9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為良好,年度內平均70分以下為不合格。根據評價結果,綜合區級日常掌握工作情況,將最終評定結果納入對街鎮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區政府年終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
第七條 根據評價結果,對于工作盡職盡責,成效顯著的田長和其所在的鎮(街道)予以通報表揚,其所在鎮(街道)被優先推薦為省、市級耕地保護激勵鄉鎮。對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田長和其所在鎮(街道)實行約談,對嚴重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羅莊區耕地保護“田長制”工作績效評價評分表
附件:
羅莊區耕地保護“田長制”工作績效評價評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