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羅莊區民政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一體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一、2025年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
1、帶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系統性跟進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建設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采用集中研討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將法治理論學習與民政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緊密結合,深刻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體系和精髓要義,切實將學習成果轉化為推動民政法治建設的強大動力。
2、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黨內法規。帶頭學習民政領域法律法規,堅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作為常態化學習篇目,實現以業務促普法、以普法強業務。帶頭領學《中國共產黨章程》《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等黨內法規,持續增強自身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有效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能力水平。
3、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堅持局領導班子帶頭學法述法普法,始終把法治建設擺在推進民政工作的突出位置。嚴格落實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專職律師為民政工作推進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統籌推進養老領域非法集資整治、殯葬服務規范等重點工作,以責任落實推動民政法治建設走深走實。
4、認真履行《職責規定》明確的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職責。扎實履行“一把手”職責,結合涉企行政執法領域教育整頓工作帶頭開展理論宣講,全面提升民政系統黨員干部法治思維。緊扣民政職能,聚焦群眾急難愁盼,嚴格執行社會救助、慈善事業、養老服務、殯葬等領域法規政策,推動法治要求轉化為民生保障實效。
5、執行領導干部不得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相關制度情況。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無干涉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等問題。
6、本部門法治建設中的突出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結合民政領域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和涉企行政執法領域教育整頓工作,落實了規上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和“魯執法”平臺運用,有效解決了未嚴格執行“掃碼入企”平臺使用和企業分類分級監管等問題。
二、2025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的主要舉措和成效
一是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完成了“雙月園南路”等6條道路更名命名工作,并聯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完成了道路標識設置工作。在全市率先印發《關于全面落實80周歲及以上高齡津貼制度的實施辦法》,建立了高齡津貼發放“戶籍核對—部門聯審—按月發放—動態監管”全流程機制,并于10月實現了80歲以上高齡津貼擴圍發放。高效運行社會組織“審管聯動”工作機制,完成282家社會組織年報。
二是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施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確保包括取消戶口簿要求、實行“全國通辦”等一系列新政策落地。牽頭推進結婚落戶、居民身后“一件事”等“高效辦成一件事”辦事流程,實現“線上辦理、線下協辦”相結合,推動“一窗受理”高效辦、一次辦落實落細。
三是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配合區委編辦完成了民政領域街鎮履職事項清單編制工作,系統界定了區鎮(街道)兩級民政領域的職責任務,明晰了街鎮權責和職責邊界,有效破解了基層職責不清、協同不暢的難題,為基層減負松綁、強基賦能。
四是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開展了民政領域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和涉企行政執法領域教育整頓工作,聚焦養老、殯葬服務2個重點領域的涉企行政執法問題(包括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執法)以及行業協會商會依托行政權力強制收取會費等行為開展自查自糾,持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三、2025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是執法手段單一。民政領域執法主要依賴傳統的行政檢查等手段,對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運用不足,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在執法中的應用較少,難以實現對執法對象的精準監管和風險預警。
二是執法力量薄弱。缺乏專門負責法治業務的工作人員,具備法學教育背景的人員更是稀缺,導致執法人員專業素養參差不齊。執法人員缺少系統、專業的培訓,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執法環境和多樣化的執法需求,影響執法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四、2026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安排
一是深化法治意識培育。利用主題黨日、“三會一課”等開展法治專題培訓,結合民政領域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引導工作人員樹牢法治思維,主動學法用法,切實增強依法辦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是提升執法履職能力。健全執法人員常態化培訓機制,積極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市民政局、區司法局等部門單位組織的培訓課程,全面夯實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功底,提升執法實務操作水平。
三是健全全流程監管機制。持續深化政務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民政各類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工作的監督,確保民政各項工作依法依規、有序推進。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