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臨沂市市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臨發〔2016〕7號),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制定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原則
(一)堅持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健全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責任,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二)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與國有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定位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嚴格規范組織任命管理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實行契約化管理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三)堅持統籌兼顧,合理調節不同行業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形成國有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系,維護職工勞動報酬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堅持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與企業自律相結合,完善國有企業薪酬監管體制機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適用范圍
區管企業中由區委和區國資中心任命管理的企業負責人。
四、主要內容
(一)薪酬結構和水平
1.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2.基本年薪是指區管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區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是上年度區管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年度區管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人社局核定。
3.績效年薪是指與區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相聯系的收入。 績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績效年薪調節系數。
4.區管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系數最高不超過 2,由區國資中心根據區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5.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所在行業以及企業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等規模因素確定,最高不超過 1.5。績效年薪調節系數=功能性質系數×行業系數×企業規模系數。
6.功能性質系數根據經區政府批準的企業類別確定,商業一類為1.2,商業二類為1.1,公益類為1.05。
7.行業系數根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統計的前一年度區管企業所處主要行業國有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與全國國有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倍數確定,1.5倍(含1.5倍)以上的為1.1,1.5倍以下的為1。
8.企業規模系數根據上三年平均資產總額、平均凈資產、平均營業總收入、平均利潤總額和平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確定。
9.區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區管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原則上不得增長。
10.任期激勵收入是指與區管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不得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 30%。區管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并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二)薪酬支付
1.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按照區國資中心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區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由區國資中心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當年基本年薪核定前按上年標準考慮適當增幅予以支付。經核定后對前期支付金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2.區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由區國資中心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結合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組織兌現。
3.區管企業負責人當期績效年薪年初可按照預計完成經營業績目標能夠所得績效年薪的 70%進行預發。核定年度績效年薪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4.任期激勵收入實行延期支付辦法。區管企業負責人3年一個任期,在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后,任期激勵收入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2個年度兌現。
對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區管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追索扣回辦法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的區管企業負責人。
5.區管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嚴格考核,并依據其崗位職責、承擔風險,以及考核結果合理拉開副職負責人與主要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之間的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差距,其他企業負責人正職按照主要負責人薪酬的0.8-0.9倍確定,企業負責人副職按照主要負責人的0.6-0.9倍確定。
6.區國資中心對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實行總額管理。按照其他企業負責人正職為主要負責人的 1倍、副職為企業主要負責人 0.8倍的薪酬倍數,以及企業負責人職數、任職時間等因素,核定企業負責人薪酬總額。
7.主要負責人薪酬核定后,區管企業在 20個工作日內將本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方案報區國資中心。區國資中心核準后,由區管企業組織兌現。
8.區管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除納入全國或省評比達標表彰獎勵項目并由國家或省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之外,區管企業負責人不得領取由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不得依據其他獎勵政策自行發放獎金,不得另行領取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的工資、津貼、補貼、加班費等任何形式的收入。
9.區管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工資關系不得保留在原企業。
10.區管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開崗位但工資關系仍按規定保留在原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資收入參考本企業原同崗位負責人的基本年薪確定,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11.區管企業負責人調整為非領導職務,承擔經營管理責任的,區管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嚴格考核,按照原任職級標準的60%-80%發放薪酬;不承擔經營管理責任的,自任免機關下發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資收入按原任職級的基本年薪確定。
12.區管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13.區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為稅前收入,企業應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4.區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區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至少保存15年。
(三)統籌規范福利性待遇
1.區管企業負責人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
2.區管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其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企業當期繳費計入企業負責人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3.區管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企業負責人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4.企業為區管企業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5.區管企業負責人享受的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管理。區管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四)管理與監督
1.區管企業應將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等納入廠務(司務)公開范圍,接受職工監督。
2.區國資中心通過財務總監的日常監督檢查、紀檢監察部門巡察、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決算審計的審計監督、以及與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等形式,對企業負責人薪酬支付、福利待遇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上市公司的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披露;未上市公司的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由企業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披露。區國資中心按年度將審核的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4.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資料或者虛構業績多領取薪酬的,除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外,追溯調整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追繳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5.區管企業負責人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超發薪酬、提前兌現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兼職取酬、超標準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依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并追回違規所得收入。
6.區國資中心在審核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莊區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