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0〕3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與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與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區屬國有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員工編制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政府授權區國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國有企業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
第三條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的內容包括:企業設置、內設機構、企業領導職數、員工編制總額等。
第四條區屬國有企業員工實行崗位序列管理,建立崗位序列和業績考核結果相結合的薪酬機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原則
第五條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與編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監督由區國資中心負責。
第六條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與編制管理工作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總額控制原則。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編制總額應按照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效益、資產規模和所承擔的投資建設任務、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等因素,實行統籌安排,總額控制。
(二)分類管理原則。公共服務類、功能類區屬國有企業實行編制總額和實名制備案管理;競爭類區屬國有企業用工管理以市場配置為主,其編制總額結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機制確定并實行備案管理,集團本部實行編制總額和實名制備案管理。
(三)精簡效能原則。按照精簡、優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區屬國有企業內設機構、編制總額和領導職數的配置;優化工作崗位配備,增加員工編制使用有效性,做到職責明確,人崗相適,人盡其才,精干高效。
(四)動態管理原則。根據企業自身職能、規模、任務和業務發展等變化,適時調整區屬國有企業的機構設置與編制總額,做到“有增有減、動態調控”,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
第三章 企業機構設置
第七條區屬國有企業的設立和整合重組須經區國資中心審核、區政府批準。
第八條區屬國有企業應根據其承擔的工作任務、資產規模、功能分類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學合理設置內設機構。
第九條區屬國有企業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應當說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內設機構的必要性;
(二)內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
(三)與業務相近的其他內設機構職能的劃分;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公共服務類、功能類企業內設機構統稱部或室,競爭類企業內設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業實際可適當調整名稱,名稱應簡明扼要,能體現企業特色和功能定位,并與所承擔的職責相匹配。
第十一條區屬國有企業內設機構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的內設機構一般設5—9個,承擔任務較重、資產規模較大的國有企業,可酌情增加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1個,競爭類企業可適度放寬。區屬國有企業所屬企業的內設機構一般設5—7個。競爭類企業集團本部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可根據企業實際,適當設立生產經營機構。
第十二條區屬國有企業內設機構的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不求上下對應,職能相近或相似、任務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應綜合設置,對機構設置中出現的職能重疊、相近、交叉等情況,須進行歸并整合。
第十三條加強生產業務管理職能機構設置,精簡后勤保障職能內設機構。
區屬國有企業黨的工作機構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工會等群團組織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區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增設內設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集團經營、管理任務顯著增加;
(二)企業資本或資產規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確需增設機構的因素。
第十五條集團經營、管理任務減少,資本、資產規模明顯減小的,應相應調減內設機構個數。
第十六條區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的內設機構調整,由區屬國有企業提出方案向區國資中心申報,經區國資中心審核批準后發文實施。
第十七條區屬國有企業所屬企業調整內設機構及其名稱,由區屬國有企業審定,并報區國資中心備案。
第四章 員工編制及領導職數
第十八條公共服務類、功能類企業以完成政府性任務、提供公共服務的產品數量和質量、主業范圍、經營效益為核編基本依據,并參照省內外同行業規模相近企業的員工總數,核定員工編制總額。
競爭類企業以市場配置為主,結合薪酬倒逼機制,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基礎,以利潤指標為主要依據,參照省內外同行業規模、效益相近企業的經營指標、員工總數,核定員工編制總額。
編制總額實行一年一調整。
第十九條區屬國有企業要嚴格執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從嚴控制使用勞務派遣工,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公共服務類、功能類企業要將勞務派遣用工建立崗位清單,并報區國資中心備案;競爭類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由企業自主管理。
第二十條區屬國有企業新組建企業要嚴格核定編制總額,暫按企業員工基本配置數核定編制,并根據用工規劃設置編制控制數,其編制數優先考慮從集團所屬企業空缺編制中調劑。
競爭類企業集團本部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內設機構,其員工編制比照二級企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屬國有企業要求調整員工編制,應當說明下列事項,并提供相關材料,報區國資中心審核批準后發文實施。
(一)企業上年度、上季度有關效益利潤情況;
(二)外區(市、區)同類企業員工規模及效益利潤情況;
(三)調整員工編制的主要理由及崗位分布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區屬國有企業領導職數、中層領導職數根據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經營范圍、資產規模、效益狀況以及員工人數等因素來確定:
(一)區屬國有企業領導職數由區國資中心提出意見,征求區委組織部意見,經區政府審核后,報區委審定。
(二)區屬國有企業領導職數一般不超過7名,黨委會、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三)區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中層領導職數,由區國資中心核定總數,企業根據內設機構設置和企業實際情況在總數范圍內自行配備。區屬國有企業所屬企業領導職數由企業提出意見,報區國資中心核定職數后按規定程序配備。區管集團企業集團總經理助理原則上不超過1個,其他區管國有企業原則上不設總經理助理。(四)區屬國有企業所屬企業按單位的編制規模、經營范圍、效益狀況、工作任務等情況分類核定領導職數(不含區屬國有企業領導兼職)。一般員工編制在50名以下的,配1正2副;員工編制在50名至100名的,配1正3副;員工編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經營范圍較廣、資產規模較大、員工人數較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1—2名領導職數。
(五)區屬國有企業所屬企業中層職數由區屬國有企業按從嚴從緊的原則審定。
第二十三條公共服務類、功能類企業中層領導一般可稱部(室)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并以此設置崗位;競爭類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區國資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區屬國有企業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列入企業年度綜合考核內容。
區屬各國有企業負責所屬企業機構設置和員工編制總額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國資中心應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區有關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在申請增加機構和員工編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擅自調整內設機構的;
(三)擅自超編招員或未按規定公開招考錄用人員的;
(四)擅自調整所屬全資、控股企業機構和員工編制的;
(五)擅自超過規定的職數或改變人員結構比例配備中層、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區管企業面臨突發事件或重大事件,急需調整機構和定編方案的,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區國資中心審核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施行。
部門解讀:《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與編制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