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0〕33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關于區屬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關于區屬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
為促進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屬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魯辦發〔2016〕10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區屬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市要求,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為導向,鼓勵國有企業參與非國有經濟發展、引進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企業上市、實施員工持股,穩妥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提升資本價值創造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激發國有企業活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應結合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和企業發展戰略,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實現區屬國有企業體制機制創新。
1、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共同發展。
2、依法規范。履行法定程序,規范操作流程,維護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
3、一企一策。充分考慮企業實際,遵循市場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宜改則改,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穩妥推進。
(三)任務目標。除根據國家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明確需要保持國有全資的區屬國有企業外,其他區屬國有企業穩妥有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根據區屬國有企業不同功能定位,合理設置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股權比例,實現股權多元化,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實現各種所有制資本共同發展。
二、推進形式和實現路徑
(一)積極推動國有資本參與非國有經濟發展。鼓勵區屬國有企業對符合發展戰略、具備可持續發展預期、投資回報率高的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鼓勵區屬國有企業圍繞主業板塊,延伸區屬國有企業產業鏈和價值鏈,通過相關業務整合、產業鏈上下游業務互補等方式,參與非國有企業發展,形成具備較強競爭力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二)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改革。按照有利于制衡機制有效形成、有利于資本運營水平提升、有利于產業轉型升級的目標要求選擇引入投資者,支持發展“四新四化”項目,推動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產業類企業,優先選擇引入與企業產業布局、發展戰略相匹配,產品有較強關聯度,具有行業領先核心技術的戰略投資者;資本運營類企業,優先選擇引入擁有先進發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具有較強投融資能力和資本運營能力的戰略投資者。
鼓勵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外商資本以及保險資金、股權(產業)投資基金或政府引導基金等各類資本,按照市場規則,以出資入股、認購可轉債、收購股權、股權置換等形式,參與區屬國有企業改革。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或參股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項目。鼓勵區屬國有企業利用存量股權和資產,吸引有實力的中央、省、市國有企業、民企及世界知名大企業集團等戰略投資者、優質社會資本,進一步優化股權結構,通過靠大聯強做大做強區屬國有企業。支持國有資本與社會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產業發展基金,投資符合戰略規劃、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等。
(三)積極推進區屬國有企業上市。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股改,建立上市企業服務“綠色通道”,支持國有企業到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支持企業到“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增強企業發展后勁。
(四)穩妥實施員工持股。已完成或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允許經營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出資入股;允許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現代服務企業和創投類企業員工持股。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員工原則上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不得直接或通過他人代持等方式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股權。
三、制度設計和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混合所有制企業應依法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的權責關系,形成定位清晰、權責對等、協調運轉、制衡有效的運行機制。各股東應依法合理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共同制定混合所有制企業合資合作的合同、公司章程等基礎性文件,構建規范順暢、權責明確的股東合作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依法保證經理層在生產經營方面的管理權。
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把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作為區屬國有企業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堅持黨的建設與企業改革同步謀劃、同步開展。
(二)保護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維護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中小股東權利。各股東經充分協商,可就公司章程修改、董事提名等重大事項約定中小股東的特別表決權。適當增加中小股東董事、監事席位。建立企業重大事項和經營成果信息公開和質詢制度。充分保障企業職工對區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評估工作,職工安置方案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三)規范審計評估。區屬國有企業應嚴格依法規范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工作,強化流程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改制為非國有控股公司的企業,須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企業價值評估結果按照規定公示并予以核準或備案。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國有資本出資額或產權交易價格依據。
(四)實行公開交易。區屬國有企業吸納社會資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國有企業產權和股權轉讓、增資擴股、上市公司增發等,應在產權、股權、證券市場公開披露信息,公開擇優確定投資人,合理確定資產價格,達成交易意向后應及時公示交易對象、交易價格、關聯交易等信息,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建立容錯和責任追究機制。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鼓勵探索,鼓勵創新,充分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決策、實施有關改革措施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給予充分包容。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董事、監事的責任追究機制,董事、監事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或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國有股東、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資產及經濟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依法依規追究國有企業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按照損失與責任匹配的原則,追究賠償責任,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組織實施
(一)明確決策程序。區屬國有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應依據本意見制定方案,經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上市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切實加強監管。紀檢監察、審計、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等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監管,完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對改革中出現的違法轉讓和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利益輸送、暗箱操作、逃廢債務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對改制企業原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的作用。加強企業職工內部監督。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扎實有效推進改革。區屬國有企業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區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轉變職能,進一步提高服務效能,優化工作流程,加大政策支持。區屬國有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增強改革實效,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開展。大力加強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輿論宣傳,正確引導、積極營造有利于區屬國有企業改革的輿論環境。
部門解讀:《關于區屬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