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危險化學品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危險化學品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危險化學品一般事故災難預防和處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險化學品一般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臨沂市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臨沂市羅莊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羅莊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在羅莊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一般事故和符合區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1.4危險目標的確定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險化學品事故主要分為三類: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目前,我區擁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4家,醫藥企業2家,一般化工企業2家,經營企業8家,加油站103家。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主要是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危險化學品主要有氣霧殺蟲劑、硫酸、鹽酸、粗苯、煤焦油、液化石油氣、液氨、液氯、汽油、乙炔等。根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液氯、液氨、苯為主要危險物質。其中涉氯的奧星新材料在傅莊街道;涉氨、苯的恒昌化工、恒昌焦化在褚墩鎮;鹽酸、硫酸經營在高都街道、付莊街道;氣霧殺蟲劑充裝在盛莊街道;加油站分布在全區各街鎮。
1.5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堅持先避險后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學施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效防范次生災害。
(2)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堅持事前預防與搶險救援相結合,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堅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與平時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原則,重點做好常態下的安全風險評估、應急物資和經費儲備、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預案演練工作,提高企業人員特別是一線崗位人員風險管控、應急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積極采用先進監測預警技術,強化預警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3)快速響應,果斷處置。第一時間報告信息,第一時間現場處置,第一時間向上級如實報告、爭取支持,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第一時間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公開曝光,第一時間疏散無關聚集人群。
(4)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負責人責任制,全面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領導和指揮,相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服務與支持。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區、街鎮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尊重科學,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和不斷完善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
(6)公開透明,正確引導。統一發布危險化學品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處置工作情況,及時、準確、客觀宣傳報道,控制輿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區政府成立羅莊區危險化學品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區危險化學品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設辦公室和7個工作組。
2.2機構組成及職責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臨沂市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組建機構,明確職責。發生一般事故的,執行以下規定:
2.2.1指揮部
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區應急管理局、羅莊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人、事發地街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總工會、羅莊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羅莊交通運輸分局、區衛健局、羅莊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管局、羅莊交警大隊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2.2指揮部辦公室
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事故發生地街鎮政府分管負責人、區委宣傳部、羅莊消防救援大隊有關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羅莊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羅莊消防救援大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羅莊交通運輸分局、區衛健局、羅莊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的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救援組織協調、對外信息發布、承辦指揮部交辦的事宜。
2.2.3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1)治安警戒組:由羅莊公安分局、羅莊交警大隊牽頭,當地公安派出所為主,負責事故現場交通管制和維持現場秩序。
(2)搶險救援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統籌,按照區政府聯調聯戰機制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組織指揮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救援,實施救援時,應加強對事故區域周邊重點對象的安全保護。
(3)技術保障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羅莊消防救援大隊、區交通運輸分局、區衛健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事故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主要職責: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及現場處置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分析事故信息和災害情況;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服務;提出救援的技術措施,為救援指揮部決策提出科學的意見和建議;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質量應急監測,分析研判現場污染狀況及變化趨勢,指導因生產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環境污染處置;公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信息;組織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保障服務。
(4)醫療救治組:由區衛健局牽頭,當地醫療機構參加,負責組織醫療專家及衛生應急隊伍對傷病員進行緊急醫學救援,并可根據救治工作需求,及時調動非事故發生地醫療救治力量進行支援。
(5)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加強輿論引導;積極做好媒體記者的登記接待和服務引導工作;加強對境內外媒體報道情況和網上輿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6)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區應急管理局、羅莊公安分局、羅莊交通運輸分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搶救物資及裝備的供應、道路修護、組織運送撤離人員及物資等后勤保障工作。由事發地街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和被疏散人員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及有關保險機構參加,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管理機構(應急辦)負責收集本行政區域內或可能對本行政區域造成重大影響的危險化學品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時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和區人民政府;區應急管理局統一負責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負責向區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并通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要求加強事故信息監測、報告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監測、報告網絡體系。
3.1.2區應急管理局應掌握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布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建立常規數據檢測、風險分析等制度,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通報其他成員單位。
3.2預警
3.2.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管理機構(應急辦),對收集到的本行政區域內或可能對本行政區域造成重大影響的危險化學品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預測信息進行可靠性分析,根據預警級別及時向區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3.2.2接警部門按照權限進行處警,適時發布預警信息。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或其他方式進行。
3.3預警級別及發布
3.3.1預警級別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影響范圍,依據本預案規定的事故分級,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紅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易引發特別重大事故;事故已發生,可能會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2)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易引發重大事故;事故已發生,可能會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更多人員傷亡。
(3)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易引發較大事故;事故已發生,可能會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較多人員傷亡。
(4)藍色預警:出現異常狀態,有可能發生或易引發一般事故;事故已發生,可能會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增加傷亡人數。
3.3.2預警發布和解除
(1)紅色預警:由省救援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后,由省救援指揮部發布和解除。
(2)橙色預警:由省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報省救援指揮部,經總指揮批準后,由省救援指揮部或授權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3)黃色預警:由市救援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報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救援指揮部發布和解除。
(4)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布和解除。
4應急響應
4.1響應原則
危險化學品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高到低分為四級;應急響應啟動后,視情及時調整響應級別;超出區政府應對能力的,請求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增援。
4.2分級響應
4.2.1事故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分為初報和續報。
1、初報
企業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區應急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初報的內容: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可能的后果。
2、續報
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初報后,迅速與事發單位確定、核實事故的詳細情況,在1小時內向上級續報。
續報的主要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時間、事件規模、傷亡人數、其他后果、救援情況、預后發展等。
3、區應急管理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到事故報告后:
(1)區應急管理局指揮中心接到安全事故報告時,應立即向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2)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3)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4、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應急救援報警電話:119,110,12350;
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0532-83889090;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0531-82600646;
臨沂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0539-8381630;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0539-8243710;
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0539-8246747;
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0539-8512350;
區交通運輸分局:0539-7298006;
區生態環境分局:0539-7105127;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0539-826812;
區衛健局辦公室:0539-7086800;
區醫療保障局辦公室:0539-8243718;
羅莊公安分局辦公室:0539-8245211;
羅莊交警大隊辦公室:0539-8345990;
羅莊消防救援大隊辦公室:0539-6377211;
臨沂市人民醫院急救中心:0539-8220120;
臨沂沂州醫院急救中心:0539-8266120;
臨沂東山醫院急救中心:0539-8256120。
4.2.2分級響應
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實施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應急響應。
(1)IV級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預后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傷事故,按照本預案成立指揮部,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工作組及相關專家、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按照分工開展救援工作。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調度指揮,并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應急救援進展及情況。認真落實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及部署。
(2)Ⅲ級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預后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29人重傷事故,按照本預案成立指揮部,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工作組及相關專家、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按照分工開展科學有序救援工作。分管副區長、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調度指揮,并隨時向區政府報告應急救援進展及情況。認真落實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及部署。
(3)Ⅱ級及以上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預后可能造成10人死亡事故或者50人以上重傷,逐級報告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成立的指揮部,由省指揮部啟動預案進行處理。
4.3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1)本預案應急響應啟動后,區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區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專家、各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指揮部辦公室調度有關情況,為指揮部制定救援實施方案提供基礎信息及相關資料。
(3)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組織制定救援實施方案,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和調用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并根據需要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專家、專業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實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開展救援工作。
(4)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現場人員應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開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單位負責人迅速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企業專業救援隊伍、兼職救援人員或通知簽訂救援協議的救援隊伍進行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措施等方面的支持。在切實保障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要實施交通管制,開通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盡快到達事故現場。
4.3.2擴大應急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全區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態嚴重時,指揮部應及時向市有關部門提出增援請求。
4.4安全防護
4.4.1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危險化學品一般事故的特點及應急救援人員的職責分工,進行事故現場環境檢測,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和專業通訊工具,切實保證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
(1)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一般配備過濾式防毒面罩、防護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搶險及其他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應配備密閉型防毒面具、防酸堿型防護服、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和便攜式氣體監測設備等。
(3)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企業專職消防隊伍的各級指揮員、戰斗員、駕駛員等應急人員必須按照各類災害事故處置規程和相應防護等級要求,佩戴齊全個人防護裝備,落實救援前個體防護安全措施檢查。未落實個人防護安全檢查前,不得進入存在爆炸、燃燒、毒害、腐蝕、污染等危險的事故區域。
(4)救援結束后,做好現場人員、設備、設施和場所等可能接觸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4.2群眾的安全防護
(1)根據不同危險化學品特性特點,組織和指導群眾就地取材,采用簡易有效的自我防護措施。
(2)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避險疏散。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時,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到達安全區域后,應盡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繼發性傷害。
(3)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
4.5社會力量動員與救援物資征用
當發生危險化學品重大火災、爆炸、易燃易爆或劇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災難時,如果現場救援隊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時,由事發地政府依據有關規定,開展社會力量動員和救援物資征用。
4.6事故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4.6.1指揮部應成立由危險化學品、環境保護等專家組成的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檢測、分析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
4.6.2環境、氣象監測機構負責對水源、大氣、土壤等樣品實行就地分析處理,及時檢測毒物的種類和濃度,并計算擴散范圍等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數據,以確定污染區域范圍,并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4.7信息發布
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信息綜合工作,根據事件類型和影響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危險化學品一般事故發展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8應急結束
現場險情得以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傷亡人員得到妥善處置,環保等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總指揮批準,由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并向有關新聞單位發布信息。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善后處置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物資,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損壞或無法返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做出其他處理。
5.1.2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要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救濟、補償和保險理賠。
5.1.3參加救援的部門、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的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援發生的費用,整理保存救援記錄、圖紙等資料,各自寫出救援報告,上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5.1.5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災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5.2社會救助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和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險理賠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承保單位快速勘察并及時理賠。
5.4總結與評估
指揮部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后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并將總結評估報告報區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向區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5.5事故調查
按照事故調查的權限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調查組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的工作人員,充分利用有線、無線通訊設備和互聯網等手段,切實保障通訊暢通。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
6.2隊伍保障
各企業專職救援隊伍、兼職救援人員或通過簽訂救援協議的救援隊伍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力量,應及時進行處置并控制災害事故規模。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類社會救援隊伍是事故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沒有條件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企業,要建立兼職救援隊伍,或與區域性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6.3裝備保障
消防救援隊伍和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必須按標準配齊應急救援裝備和防護裝備。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6.4物資保障
指揮部成員單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職責分工,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物資、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經費保障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做好必要的應急救援資金儲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7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系統的運輸保障預案,在開展應急救援時開通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援隊伍盡快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現場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點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及時疏散群眾,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
6.9疫情管控保障
為貫徹落實省、市、區關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常態化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發展各項工作。
各工作組要根據市內疫情風險多點發生、防控難度等特點,進一步調整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主動承擔各組職責,調度部署人員組織、車輛保障、物資儲備、日常消殺等各項防控工作,確保召之即來、來即能戰、戰則必勝。
各工作組人員要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做好人員溝通調度、現場應急處置、防護消殺物資器械使用等業務培訓工作,做好應急演練,嚴防發生疫情傳播風險行為。
7預案管理
7.1預案編制
7.1.1各街鎮政府、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和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預案的制定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7.1.2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職能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不足,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修訂,并報區政府備案。
7.2宣傳
各街鎮政府、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宣傳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常識,普及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增強應急救援人員、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能力。新聞媒體應無償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3培訓
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崗前和常態化的專業性技能培訓和戰備訓練,確保救援隊伍的戰斗力。
7.4演練
7.4.1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7.4.2消防救援隊伍和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7.4.3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事故風險特點,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應急預案實戰化演練。
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客觀評價演練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把演練評估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和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急救援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7.5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1)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3)危化行業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應急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6)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8附則
8.1獎懲
8.1.1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8.1.2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發布實施
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